呼叫藥師將處方藥送到民眾家中時,常常會遇上民眾對於「藥」的問題,就讓我們統整關於民眾對於「處方藥」上的疑惑並一併解答吧!
一般處方箋和慢性處方箋的差別?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經過醫生診斷患者須長期服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所開立的處方箋。一般處方箋為一次性療程,每次以三日份為原則,外用藥一次可開給五日份;除非病人因病情需要,醫師可視病情最高一次開藥七日份,而對慢性病人一次可開三十日以內。
詳情可參閱:https://www.upharm.com.tw/2021/10/08/44427/
領慢性處方藥要收費嗎?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 (開藥28天以上)者,是免藥品「部分負擔」費用的,但若是醫生有開立處方藥「自費藥品」,就須付「自費藥品」費用喔!
一般處方箋常見的「部分負擔費用」是什麼?
無論是在醫院領藥、藥局領藥、使用呼叫藥師送藥到府,藥品「部分負擔」費用是依據健保署藥費標準規定計算收費的,只要超過100元就會有藥品「部分負擔」費用。
在診所、醫院繳過費了,為什麼領藥時還要收費?
至診所或醫療院所看診所繳的是「掛號費」,和看診後要繳的「藥費」不同喔。
藥品費用與部分負擔費用標準:
藥品費用 | 部分負擔費用 |
100元以下 | 0元 |
101~200元 | 20元 |
201~300元 | 40元 |
301~400元 | 60元 |
401~500元 | 80元 |
501~600元 | 100元 |
601~700元 | 120元 |
701~800元 | 140元 |
801~900元 | 160元 |
901~1000元 | 180元 |
1001元以上 | 200元 |
什麼對象可免除藥品「部分負擔費用」?
(1)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28天以上)者
(2) 接受牙醫醫療服務者
(3) 接受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規定之「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者
什麼對象可免除全部 (包含門診、藥品、復健)「部分負擔費用」?
(1) 重大傷病、分娩及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者
(2) 經離島地區院所轉診至臺灣本島當次之門診或急診者
(3) 健保卡上註記「榮」字的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4) 健保卡上註記「福」字的低收入戶
(5) 3歲以下兒童
(6) 登記列管結核病患至指定特約醫院就醫
(7) 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就醫
(8) 持「油症患者就診卡」或健保卡上註記「油症」身分之多氯聯苯中毒者(以下稱油症患者):第一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及住院;第二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就醫
(9) 百歲人瑞
(11) 服役期間持有役男身分證之替代役役男(含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健康保健署網站
若您不便外出或有任何用藥、領藥的疑惑, 都可以「呼叫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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